從定罪到稱義

 

世人因罪須承受永死的審判,因著愛,神卻選擇對相信祂的人宣告無罪,稱他們為義。

所謂稱義,不是“把有罪的看為無罪”,若是這樣就不公正了。人被稱義,乃是因為他們的罪已經被那位代替他們承受刑罰的耶穌洗淨了。罪人從此不單是“被看為”義人,他實際上也真是義人。

神所赦免的罪,不但是過去式,也包括現在和未來;不但是人看為輕微的罪,也包括了一切在法律上可能招致嚴懲的“大罪”。雖然犯法的人仍可能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律處分,但在靈魂深處,他已釋然放懷。

良心得控訴是人一生極大的捆綁。一旦良心控訴我們,再大的成就,也不能將它掩蓋或消滅。幾年前,美國科羅拉多州鷹谷高中就收到一封奇特的來信,一位六十五歲的老奶奶,為她四十七年前在英國文學考試上的作弊行為表示道歉。良心得威力可想而知!

然而,信耶穌的人心靈是自由的。聖經說:“誰能控告神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我們為義了。”(羅8:33)那位絕對的義者,沒有絲毫玷污、監察人心肺腑又審判全人類行為的神,祂已經決定赦免我們的罪了。